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经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正;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。该《条例》分总则,物业管理区域,业主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,前期物业管理,物业服务,物业的使用和维护,法律责任,附则8章93条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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